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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过程

安庆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9 点击量:

 

安庆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

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研究生学制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为学术型硕士学位和硕士专业学位两大类,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2-3年,具体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二、学费收取

2014年秋季起,新入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按国家文件要求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学年6000元;超过学制年限继续学习的研究生按超期年限收取学费(以半年为单位收费,不足半年按半年计),学费标准为每半年3000元。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缴,每位研究生应在每学年开始之前将应缴纳的学费足额存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按时统一划扣,研究生处负责核对与催缴。

三、奖、助学金设置

2014年秋季起,学校对所有足额缴纳学费的新入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执行新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一)奖助对象

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各类奖、助学金(不包含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

(二)奖助条件

研究生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按时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具有较强的自学和科研能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时停止其相应奖、助学金的发放: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2.在校期间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3.休学、退学以及在学期间自行出国(境);

4.未足额缴费;

5.每学期未按时到校注册登记。

(三)奖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研究生处按在读学生(不包含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的比例分配给各硕士点学院。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2.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算,每生每月600元),按月发放。

3.学业奖学金。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业奖学金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含录取类别为计划定向和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一定比例设立,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奖励标准等级。

4.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和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学校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提供“三助”津贴。

5.活动专项经费。学校按实际在校研究生数,每生每年300元(每生每月3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的标准划拨硕士研究生活动专项经费,用于硕士研究生迎新工作、毕业及其它日常活动等。以上经费由研究生处每学年根据学校下拨经费总额,按各硕士点院系在读研究生人数划拨到各硕士点学院党总支和研究生会。

6.困难补助基金。学校设立研究生困难补助基金, 根据研究生经济困难情况,提供相应的特困补助或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研究生,以帮助研究生解决生活困难和顺利完成学业。

四、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检查、监督、评估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情况。学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各硕士点学院成立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工作小组,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后,组织实施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五、附 则

1.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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