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学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院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安庆师范大学章程》《安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设立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和院党委会双重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等活动。
二、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等人员组成,非职务委员(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教学秘书担任工作委员会秘书。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根据工作需要,教学秘书为成员之一;(二)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四)热心学校的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五)应有45 岁以下青年教师代表。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届内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意见发表权、投票表决权。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的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必要时可成立临时性专题评议组或审议组。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
(一)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或调离学院;
(三)累计3 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有关活动;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六)职务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等情况即可自动免除委员职务。
三、职责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和论证本院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二)审议本院学科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三)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四)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五)学院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方案。(六)对本院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八)审议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召集人主持。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学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教学工作计划、听取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