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情况,规范课堂教学管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促进教学改革与研究,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安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校政字〔2016〕54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听课主体与学时
第二条 校领导听课学时要求。校党政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其中校党政主要领导每学期至少听思想政治理论课2学时。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听课学时要求。教务处负责人、各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其他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3学时。
第四条 教师(同行)听课学时要求。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2学时。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听课学时要求。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按照《安庆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校政字〔2019〕33 号)要求执行。
第三章 听课范围与组织
第六条 听课范围为面向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重点是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新开课及学校重点建设课程。
第七条 校党政领导可结合分管工作、联系学院及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听课;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内容,深入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学院负责人听课范围为本学院开设的课程,掌握本院教学实际情况,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活动,促进课堂教学持续改进。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听课一般为所在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新进青年教师(无本科高校授课经历)入校后第一学期应与指导导师商定听课学习任务,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学时。
第九条 听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以及学生课堂表现等教学有关情况。听课要与检查、座谈、评议相结合,检查授课教师的教材、讲稿、教案、教学日历、教学日志,注意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 客观评价教学效果。
第十条 听课人员在听课前应尽可能了解所听课程的内容,提前到堂,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告知身份。听课人员应及时将听课评价意见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教务处备 案。
第十一条 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记录由教务处存档,各学院的听课记录由各学院存档。
第十二条 听课评价意见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全日制专科层次教学听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安庆师范大学关于听课制度的规定》(校政字〔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