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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安庆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听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3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情况,规范课堂教学管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促进教学改革与研究,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安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校政字〔201654 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听课主体与学时

第二条 校领导听课学时要求。校党政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其中校党政主要领导每学期至少听思想政治理论课2时。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听课学时要求。教务处负责人、各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其他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3学时。

第四条 教师(同行)听课学时要求。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2学时。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听课学时要求。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按照《安庆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政字〔2019〕33 号)要求执行。

第三章 听课范围与组织

第六条 听课范围为面向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重点是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新开课及学校重点建设课程。

第七条 校党政领导可结合分管工作、联系学院及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听课;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内容,深入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学院负责人听课范围为本学院开设的课程,掌握本院教学实际情况,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活动,促进课堂教学持续改进。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听课一般为所在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新进青年教师(无本科高校授课经历入校后第一学期应与指导导师商定听课学习任务,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学时。

第九条 听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以及学生课堂表现等教学有关情况。听课要与检查、座谈、评议相结合,检查授课教师的教材、讲稿、教案、教学日历、教学日志,注意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 客观评价教学效果。

第十条 听课人员在听课前应尽可能了解所听课程的内容,提前到堂,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告知身份。听课人员应及时将听课评价意见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教务处备 案。

第十一条 听课人员应认真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记录由教务处存档,各学院的听课记录由各学院存档。

第十二条 听课评价意见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全日制专科层次教学听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安庆师范大学关于听课制度的规定》(校政字〔2017〕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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